教学档案是学院在教学科研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留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它真实地反映了学院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科研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及学院教学工作发展的轨迹和全貌,是教学工作的珍贵史料,是学院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为了加强我院教学档案工作,发挥档案的作用,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档案收集归档的范围
1、教学计划与总结: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案、教学总结等。
2、教材:课程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各专业存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
3、考试材料:试题库;考试安排;学生缓考申请、补考学生名单、补考安排;学生成绩分析;学生各类专业比赛获奖情况统计表及证明材料。
4、教学运行管理材料:校历、作息时间表、各学期课程表、调(补)课申请材料、教学任务书、各班级教学日志。
5、教学质量监控材料:常规教学工作检查记录、学生教学评价表及评价结果汇总、听课记录、教师座谈会记录及整理分析材料、学生座谈会记录及整理分析材料、教学事故处理记录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6、师资材料:师资一览表、内聘专任教师档案、内聘兼课教师档案、外聘教师档案、教师各种奖励及成果。
7、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录像(录音)、电子文档、光碟等。
二、教学档案管理原则
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学院党政办公室及各系认真做好档案工作,以党政办公室为主导,重点做好教学资料的归档管理。学院设立资料室,并指定一名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业务工作。
三、档案工作人员配备
1、人员要求: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管理的法令、政策和规定,热爱档案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2、人员配备: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一名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业务工作。
四、教学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教学副院长职责
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教学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在经费、设备及人员配备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各种待遇等方面提供条件;
定期检查和研究教学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做好学院教学文件材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把分散在各系和教师个人手中与散失在其它地方的教学文件材料集中保存至档案柜;
将收集、积累的文件材料鉴定、整理组卷装订,做到组卷合理、编目清楚、装订整齐,并按期编制归档材料;
做好存放教学档案的组卷、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和利用工作。
(三)教职工个人职责
在其从事的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任何个人都要维护档案的与安全,保证档案数量齐全、载体完整,保守档案秘密。
五、教学档案的管理
1、要做到各项工作和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档案。
2、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记录。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必须准确地反映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形成规律;文件材料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3、归档时间应在材料形成后及时归档;规模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工作活动在其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单项任务完成后归档。
4、档案保存期限分短期(5—15年)、长期(16—50年)、永久(50年以上)三类。(各类材料的保存期限另附表)
5、因机构分立或合并,其分设或合并前的档案,应本着“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协调处理。
6、档案保管要根据保存档案载体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档案装具、柜架。
注意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
要定期对所存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立即向教学副院长报告,及时处理。
7、每学期对上学期的档案进行鉴定,甄别档案的保存价值(保存期限),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六、几项规定
1、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销毁、处理、转移教学档案;
2、查阅、摘录和复印教学档案,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事后要填好登记表;
3、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复印机密文件;
4、任何个人不得泄露机密文件的内容。
七、对造成档案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保密的档案的;
2、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3、擅自提供、抄录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4、涂改、伪造档案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或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
九、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管理学院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