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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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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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陕西高等学校基层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是指高等学校党委下辖的承担教学和学生工作任务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

第三条 本规程中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组成人员是指相应党组织班子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第二章 党组织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员超过10人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1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员人数1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组织员。

第六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领导决策体制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围绕中心工作,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与行政共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原则上应交叉任职,党员行政正职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副职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人事调配、人才引进、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院系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会议。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缺席者对会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应作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要健全党政工作协调机制。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要建立沟通交流制度;涉及人事、经费以及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表决,要进一步调研,待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十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要明确本级党组织、行政的职责和党政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党组织和行政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要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第四章 组成人员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组成人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在高校的宣传者、执行者,应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热爱党务工作。熟练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能够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结合单位实际抓好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示范引领作用。

(三)道德品质高尚。以“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推动工作有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时俱进、锐意进取。能够激发广大师生党员的创造力,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保障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落实。

第五章 组成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岗位职责:

(一)主持本级党组织全面工作,是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研究制定党委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主持党委有关会议,研究相关议题并做出决定。

(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带头联系党支部、讲党课、听思政课,带头与错误思想作斗争,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主动关心、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群众。

(四)统筹规划党员发展,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坚决抵制“四风”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

(五)定期研究工会和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作用。

(六)负责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七)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岗位职责:

(一)在校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对其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分管学生工作,其岗位职责还包括:

1.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学风建设,规划本单位学生各项教育管理工作。

2.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指示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3. 认真抓好学生党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组织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抓好学生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等工作。

4. 负责学生评先评优及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初审工作和学生勤工助学等学生管理工作。

5. 加强学生思政干部、辅导员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学生工作理论研究。

6. 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定期分析研判学生思想动态。

7. 领导本单位团委、学生会工作,指导本单位团委、学生会开展活动。

8. 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新生入学教育及军训等工作。

(三)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可根据实际设置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密、青年等委员岗位,具体职责由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第六章 党员发展、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在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党员,积极在教学、科研一线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拔尖领军人才、海外归国人员中发展党员,把高层次人才吸收到党内。

第十六条 始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首位,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党员思想状况,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综合素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为本单位教师党员讲1次党课,为学生党员讲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

第十七条 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每年至少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培养状况分析,积极总结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的经验,注重表彰先进。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不超过半年,要转临时组织关系(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员证明信);外出半年以上,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便参加组织生活;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要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师生渠道,建立完善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推进党务公开,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七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院系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督促所属党支部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至少每个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个月召开12次,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加强对教师、学生党支部党内组织生活的指导和引导,确保党内组织生活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二十四条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组织本单位所属基层党组织积极引导党员对照党章、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二十五条 坚持“创先争优”。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制度,坚持经常,保持和增强“争”“创”意识。把握标准,加强领导,真正使评选出的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榜样和典型意义。

第二十六条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坚持学做结合,依托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融入日常、抓在经常,防止形式主义,防止“两张皮”。

第八章 党支部建设、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灵活便捷、有利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党支部设置。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教师党支部。本、专科学生党支部一般以院、系、专业、年级、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可按学科团队等由教师和研究生组成设置;高职高专院校可探索在实训基地建立临时党支部。积极推进党支部进学生社团和公寓,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有效性。在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及时设置临时党支部。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做好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工作。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或管理骨干担任,原则上应兼任本单位行政领导职务。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辅导员或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也可由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有较高威信并有一年以上党龄的高年级学生党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基层党支部书记工作条件和待遇给予一定保障。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出色的党支部书记,在评先推优、晋职晋级、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充分考虑;党员在评选先进、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时,要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对教师党支部书记,实行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政策,其党务工作计入工作量,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和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情况,以发放工作津贴或年度奖励等方式进行补贴。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协助学校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学生辅导员的配备、管理以及后备干部工作。对院系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级党组织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事宜时,负责政治审查,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二条 贯彻人才强校战略,与本单位行政一起,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教育,关心人才成长,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规划。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广大师生把个人理想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中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去。根据学校党委制定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具体内容,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开展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了解、关心教职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重视青年教师在政治和业务上的同步成长。

第三十五条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组织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章 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

第三十六条 认真做好统战工作。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领导支持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把群团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团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群团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

第三十八条 加强和完善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促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重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青年学生教育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为抓手,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党建工作大格局,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主体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积极构筑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小金库”现象发生;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一条 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注重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和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注重作风建设,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廉洁教育贯穿于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强学生廉洁教育,把廉洁教育贯穿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过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委要高度重视院系级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推动院系级单位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作用突出。要督促指导院系级单位抓好所属基层党支部建设,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抓好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办公室

201710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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