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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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内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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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为夯实新冠疫情防控“四方责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精神,教育部、省教育厅、宝鸡市关于校园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宝鸡文理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宝文理院后字〔2013〕1号)相关内容,现就校内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必须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的人谁管理、谁引入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疫情防控管理。

2.教职工住房所有人对住房内居住人员信息真实性负个人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属地及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督促居住人员落实具体防控措施和核酸检测,并如实向社区及教职工住房所有人所在单位报送居住人员疫情信息,发生涉疫相关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

3.教职工住房所有人所属单位要将本单位教职工出租、出借住房内所有人员疫情防控信息纳入本单位疫情防控信息报送渠道,督促教职工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4.教职工住房所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将住房出租、出借给校内学生的,必须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及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备,并积极协助学生所在单位做好学生疫情防控管理,学生疫情防控信息仍在其所属二级学院报送,如因未报备发生涉疫问题,出租出借住房给在校学生的教职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5.教职工住房所有人出租、出借住房给校外人员,需加强监管,认真核实居住人员信息,禁止租住人员转租、转借住房,尤其要避免转租、转借给校内学生。

6.教职工严禁将租用的学校住房出租、出借给他人居住,如私自出租、出借,一经查实,按照《宝鸡文理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7.租用、借用教职工住房的居住人员作为个人责任的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属地及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及分类管控措施,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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