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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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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使用的公开、公正、公平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专升本)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各门功课成绩优秀或良好,综合评分位于年级排名较前,思想道德品质优秀,有较高政治觉悟,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已通过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6.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8.同一学年未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定程序:

    第一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在每年接到学院通知后(9月底左右)通过书面以及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阶段:各系根据学生申请情况进行严格评审,评选出受助学生,并将初评学生名单务必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三阶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阶段: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最终的评定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阶段:发放国家励志学金。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在整个评选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家庭经济真正的困难学生享受到资助。严禁弄虚作假,更不得占用名额冒名领取。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个别学生要求用于交纳学费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上同意后可交纳学费。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用于困难学生的资助,学院及各系不得挪作他用,各系不得将一名学生的受助金额分摊在几名学生身上。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资助款的学生,如发现有请客吃饭、铺张浪费、通宵上网游戏、以及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院有权收回资助款。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及使用同时受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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