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文理院学字[2005]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改革发展需要,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范围为我院在册的本、专科普招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主管领导负责,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宣传部、科技处、保卫处、团委、后勤集团和后勤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参加的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单项奖获得者评选办法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4.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良好,身体健康;
5.综合评分位居班级人数的前三分之一以内。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乐于奉献,成绩显著;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5.综合评分位居班级人数的前二分之一以内。
第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奖学金获得者。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国爱校,品质优良;
2.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3.具有踏踏实实、艰苦创业、诚实守信的作风和正确的择业态度及职业选择;
4.综合评分位居班级人数的前三分之一以内。
第八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班团干部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体同学出色完成学习等各项任务;
2.班风正,学风浓;
3.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成绩显著;
4.全班无违纪违法等现象。
第九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奖:学习刻苦认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在省级以上单科竞赛(比赛)中位居前五名者。
2.学习进步奖:智育评分成绩在班内排名较前一学年有显著进步,本学年度各门课程结业成绩平均分较上一学年各门课程结业成绩平均分数提高10分以上,且智育评分进入前十名者。3.科技创新奖:在院级科技学术活动、科技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者;在市级(不含院内,下同)以上科技、学术活动或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在国内公开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者;发名创造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者。
4.文艺活动优秀奖:参加各种文艺演出、比赛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前三名)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前六名)者。
5.体育运动优秀奖:在市级以上比赛中冠、亚军获得者或破省大运会纪录者。
6.通讯报道先进奖:被省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1篇以上者,或被市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3篇以上者,或被院报采用的稿件5篇以上者,或被院广播室采用的稿件10篇以上者。
7.精神文明奖:在维护社会公德、校风校纪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讲文明,树新风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通报表扬者。
以上各项单项奖均应有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1.受党纪,团纪、校纪处分未满一年者;
2.有旷课行为者;
3.缺课(指有正当理由)累计在30学时以上者;
4.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5.学生干部有失职行为或给工作造成损失者;
6.受过通报批评者;
7.其他不宜评为先进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现象的班级,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1.班级内有责任事故;
2.班级内有违纪违法现象(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聚众闹事、张贴大小字报、参加非法活动等);
3.教室、宿舍环境卫生脏、乱、差。
第十二条 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0%,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5%。符合单项奖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单项奖。
第十三条 评定步骤
第一阶段: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阶段:班级评议评选。各班根据学生综合评分和评选条件,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初评出各类先进个人。
第三阶段:初步审查,征求意见。各系对各类先进按条件初步审查后,公示五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四阶段:审定。各类先进由各系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由院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阶段:表彰奖励。学院对评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和单项奖获得者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先进集体发给奖牌和200元现金。各系分别召开大会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评选时间
三好学生评选时间为每年九月下旬开始至十月下旬结束。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下旬。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3级学生起试行。
第十六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