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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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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院整体工作,依据《教师法》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陕西省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工会颁发的《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程序》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宝鸡文理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改革方案、经费管理和使用、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度、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教职工大会为建议或意见),并向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大会按年度排列),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或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参加会议的教职工或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系教代会的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教职工不足50人的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超过50人的单位召开教代会,无论哪种形式,均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和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教职工代表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院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各项工作,有权提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正确行使工作权利。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并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任组长,行政负责人和部门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由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代会。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决定召开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中心议题、日程安排等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工会审批,并在工作上接受院工会的指导。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和修改由院工会负责。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分会组织建设和分会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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