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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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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文理院学字[2017]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非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已办理入学手续,尚处在入学资格复查期中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触犯刑法等)或者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七条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按照程序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按照学生违纪情节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年,一般不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除开除学籍的以外,给予其他处分的,一般不得影响学生按时毕业。

第十二条  凡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以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的;

(四)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

(五)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

(六)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七)其他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室、实验室等场所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干扰、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

(二)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实践、劳动、军训、竞赛等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现场喧哗、拥挤、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或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

(六)故意为新闻媒体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八)在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中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寻衅滋事的。

  第十五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除负担医药费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斗殴,持械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采取各种方式协助盗窃作案或提供伪证或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现钞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以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赌博条件并从中牟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酗酒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公寓酗酒的,或为他人酗酒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或召集他人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酗酒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聚众酗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造谣、诽谤、恐吓、威胁、骚扰、侮辱、陷害、诬告他人的;

(二)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

(三)私自篡改、伪造使用证书、证件、试卷、成绩、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信息卡及学业学术水平等证明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邮件的。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气,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二)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经教育不改的;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气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传播散布影响稳定安全的信息或言论、发布各类恶意低俗信息的;

(二)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数据或程序进行下载、修改、移动、复制、删除等破坏活动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擅自架设服务器或盗用网络帐户信息的,或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其它网络设备的;

(五)非法盗用网络资源的;

(六)在网络上攻击、谩骂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二)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的,或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常晚归的;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五)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乱扔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六)违章使用公寓水、电、暖、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等屡教不改的;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

(二)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

(三)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的;

(四)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

(五)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以上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旷操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违纪者,按照上级和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的,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学位论文的;

(三)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的,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的,或直接抄袭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的;

(四)雇用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在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的;

(六)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的;

(七)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的,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布的;

(九)其他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最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六)违纪后有较大立功表现或突出先进事迹等;

(七)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

(七)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九)其他必须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心理疾病(精神疾病),经专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不予纪律处分,劝其退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处分,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造成财物、人身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取消其相关待遇:

(一)取消其该学年的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二)已获奖学金的,视其情节,停发或追回该学年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校园内学生行为举止不文明,或违犯大学生公德及文明校园有关管理规定;

(二)违反图书馆、餐厅、教室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三)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

(四)其他达不到纪律处分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处分决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处理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学生处负责处理本科生其他违纪行为;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处理研究生违纪行为。

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本科生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并向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或者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犯罪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向学生处或者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或者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发现学生违纪后,由专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九条  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按归口报学生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备案;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决定;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务会决定。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分别起草,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并存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该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生所在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自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处分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书,该学院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合学生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通过会议研究后,将结果报作出原处分决定的部门;作出原处分决定的部门在收到学生所在学院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权限和程序,制作解除处分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所在学院,该学院自收到解除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事宜。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解除处分通知书等,统一由学生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整理,并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对学校其他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本办法最相类似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宝鸡文理学院授权学生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我校原《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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